1.確定擬出讓開採規劃區塊
(1)初定區塊: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砂石土礦專項規劃,統籌考慮資源稟賦、安全環保條件、重點項目保障等因素初步確定擬出讓的開採規劃區塊名稱。
(2)村組意見:相關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擬出讓開採規劃區塊涉及的村民小組會議,研究區塊出讓及使用相關土地事項,形成初步意見。
(3)實地踏勘: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應急、林業、水利等部門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及技術單位就擬出讓開採規劃區塊開展聯合野外踏勘,形成初步論證意見,提出擬設採礦權範圍。
2.地質勘查
(1)勘查立項:砂石土礦專項規劃批複前,縣級人民政府按要求申請利用財政資金開展勘查項目報省廳;砂石土礦專項規劃批複后,縣級人民政府按要求提出開展礦業權前期工作並出讓該採礦權的申請,經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廳;省廳復函同意后,開展相關工作。
(2)勘查實施: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要求委託地勘單位開展勘查項目並下達勘查任務書,組織勘查單位開展勘查工作。
(3)野外驗收: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勘查工作野外驗收並形成野外驗收意見。
(4)編製勘查報告:勘查單位初步編製礦區勘查報告。
3.採礦權申請範圍核查
(1)委託核查:省廳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申請開展礦業權出讓前期工作並出讓該採礦權的文件,委託技術單位開展範圍核查。
(2)實地核查:技術單位現場實地核查,向省自然資源事務中心提交該採礦權申請範圍核查報告。
(3)確定礦區範圍:省廳組織相關處室和專家聯合會審採礦權申請範圍核查報告,確定擬設採礦權範圍。
4.土地使用方案編製、土地流轉協議、原礦山評估等前期工作
(1)明確土地使用方案:縣級人民政府委託技術單位編製土地使用方案,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書。
(2)簽訂相關協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簽訂土地流轉、房屋拆遷等協議。
(3)評估相關採礦權資產:對規劃確定的擴界或整合出讓採礦權,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對原礦山資產和原採礦權進行評估。
(4)確定前期工作成本: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核算前期“凈礦”出讓成本,並出具審查意見。
5.勘查報告評審/礦產資源儲量備案
地勘單位根據劃定的擬設採礦權範圍,提交地質勘查報告或儲量核實報告,省廳組織對其進行評審備案。
6.開發利用方案編製與評審
(1)方案委託:省廳委託技術單位開展開發利用方案編製工作,與採礦權申請範圍核查一併委託。
(2)組織評審:省自然資源事務中心對開發利用方案進行評審、並按規定匯交相關成果。
7.採礦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編製與評審、生態保護修復方案編製與評審
(1)採礦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
①省廳委託評估機構編製評估報告;
②省自然資源事務中心組織評審;
③省廳對相關成果匯交告知。
(2)生態保護修復方案:
①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託技術單位按要求編製生態保護修復方案;
②省廳組織省自然資源事務中心開展生態保護修復方案評審。
8.出讓方案編製與審查
省廳組織編製採礦權出讓方案,上報會議審查。
9.掛牌出讓
省廳委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掛牌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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